自從員工分紅費用化、員工認股權全面依公平價值法評價以來,企業不斷尋找能有效激勵員工,又不會對公司財務有重大影響的激勵工具。「限制型股票」的推出,無疑讓企業在激勵員工方面,增加更多運用的彈性。

限制型股票在國外行之有年,我國修訂公司法以明訂公開發行公司得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後,即可申報發行「限制型股票」給本公司員工。企業透過限制條件的設定,造成激勵員工的效果,且能與企業策略連結。至於公司在員工達成約定條件前,公司透過此法限制員工轉讓股份,是否已侵犯員工受憲法保障的財產權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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理論上,若股票已屬員工個人財產,尤其是有償取得,公司實在沒有權利不讓員工自由處分個人財產,即便是員工已先與公司簽訂切結書,亦應屬違憲無效;再者,若該員工在限制期間內離職,已非雇佣關係,切結書應已失效,卻仍不得自行處分股票,也不合理;而員工「認股權證」不同的是,員工到期尚可決定要不要認股,事先並不需要先拿錢出來購買股票,沒有財產被限制處分的問題。公司法此條「限制型股票」條文,應該是違憲的,除非員工是無償取得!不過,仍需賴法律專業人士去解釋認定。

無敵的經驗是有償取得,假設員工認購成本每股X元,若當限制型股票到期可處分日的市價低於X元,馬上產生資產跌價損失,你覺得這樣會有激勵效果嗎?股價的波動很難受單一因素影響,是故這樣的限制員工是否造成了反效果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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