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院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(NCC)認為Wi-Fi並非商品,從未向電信業者收取頻道使用費電信業者卻將Wi-Fi當成商品賣錢,消費者因此要多付出數十元至數百元代價。 

NCC發言人陳正倉表示,電信業者將Wi-Fi轉為商用並不合理!

Wi-Fi無線網路是使用ISM頻段,原本是供工業、科學及醫療院所小區域使用的低功率頻段,加上易受干擾並不穩定,是完全不收頻道使用費的。但如今Wi-Fi已成為電信業者的熱門收費商品,目前全台上萬家便利商店都提供付費就可使用Wi-Fi上網的服務,中華電信還在全台電話亭逐步加裝Wi-Fi設備。

中華電信用戶需每月額外支付89元,或月繳736元以上者,遠傳電信用戶每月額外支付199元,或參加無限上網專案月繳775元以上者(通話費另計),台灣大哥大用戶需參加行動上網專案月繳450元以上者(通話費另計),才可以使用Wi-Fi,這怎合理?

為了紓解3G上網壅塞,台灣電信業者積極建置Wi-Fi無線上網,鼓勵用戶分流,卻因此還要向消費者額外收費,NCC指出,台灣平均每個基地台服務469人,日本則僅服務129人(僅約台灣的1/3),所以台灣業者原本應該投入3倍的經費建置3G基地台,以提供合理的服務品質,而現在只是把原本的建置3G基地台經費轉為購買Wi-Fi設備,並非再投入額外的費用。3G品質不足,但消費者繳3G的錢並沒有減少,現在卻額外要繳一筆WIFI的費用,豈不怪哉?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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